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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數據公告期程

項目 類型 期限
年度財務報告 3月31日
第一季財報 一般公司 5月15日
金控公司 5月30日
第二季財報 8月14日
金票公司 8月31日
第三季財報 11月14日
金控公司 11月29日
月營收 每月10日

註:金控公司係金融控股公司;金票公司係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不含中國輸出入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國內及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並得免公告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二、第二上市(櫃)公司應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並申報年度及期中合併財務報告,並得免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但經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公告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會計年度起,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四、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向本會申報財務報告補充規定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2230號附件: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本國銀行(不含中國輸出入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個體財務報告,以及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合併財務報告。三、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含證券及期貨子公司)同期間之個體財務報告,並應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經會計師查核。四、金融控股公司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時,應於每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申報,惟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應於每季終了後六十日內補正申報。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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